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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收住院被投诉,拒不出院难解决!患者何时住院和出院,医生都不能做主了?丨医眼看法

医脉通medlive 医脉通
2024-12-05



导读

希望所有同胞都能有个好运气!


来源:医脉通
作者:奔走的急诊老刘
本文为作者授权医脉通发布,未经授权请勿转载。



当医生还在为康复患者拒绝出院所烦恼时,又出现了医生因拒收无住院指征患者被投诉。


患者什么情况下可以住院,又是什么时候可以出院,到底谁能做主?



事件回顾


近日,一名网友在网络上分享了一则投诉:


3月16日,一个孩子因骨折被家长带到市人民医院治疗,骨科医生接诊后,经检查发现,骨折程度不严重,无需佳院治疗,于是在进行相应的处理后,没有将其收住入院。


令人没想到的是,孩子家长因此拨打了“12345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,投诉医生不作为,要求对医生“进行管制并给予相应处罚”。


“12345”热线平台随即将该投诉以工单形式发送给当事医院,要求医院及时核实处理,将结果提交至热线平台并致电来电人。


不过最终医院的处理决定到底如何,我们不得而知。


但根据老刘以往多年经验来看,这名当事医生应该还是会继续工作,可能会被要求写下情况说明,院方还会例行“教育”,或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。


如果是比较霸气的院方,可能会说明具体情况,解释住院要有住院指征,医生不存在不负责任、不作为的情况。


如果是比较弱势的院方,可能在解释之后会承认一些错误,比如沟通不到位、处理方式欠妥当等,然后指出已经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进行经济处罚等。



医院有没有权利选择或拒收患者?


大家都说医患关系是合同关系,诊疗行为实施是建立在成立医疗服务合同之上,根据医疗服务类型不同,法律人还将医疗服务合同做进一步划分:


一般医疗服务合同、院前医疗急救合同、门诊预约合同、急诊医疗服务合同、门诊医疗服务合同、美容整形医疗服务合同、康复医疗服务合同、健康检查服务合同等。


但是对于医疗过程的复杂性,医疗服务合同并没有详细的条款,甚至服务内容都难以约定,服务结果也难以预料,所以很多专家认为医疗服务不应该被认为是合同关系,就算是服务合同,也属于特殊的服务合同。


那么,医疗服务合同是如何形成的?


有人说,患者挂号就诊、办理住院手续就意味着医疗服务合同成立;也有人说,一些危重患者虽然没有挂号,但进入了诊疗区域,有就医行为就成立了服务合同,所以医院对患者有救治义务;还有人说,患者预约挂号、服务台咨询、医生开具入院通知书也应该被视为一种“要约”,可以视为成立服务合同。


至于医疗服务合同如何才算成立,这可能就算是法律范畴的问题了,但这不是重点,对于医生来说更有意义的问题是:医院有没有权利选择患者?可不可以拒绝非危急重症患者?能不能拒绝将患者收入院?


医院的服务能力是有限的,所以门诊挂号并不是无限的;医院的住院床位是有限的,所以有些患者即使医生可以接收,但仍旧不能住院。虽然医院要履行诊疗义务,但因为“有限”不能满足所有患者的需求,这时就要有选择。


对于医生是否可以筛选患者并没有明确规定,但现实生活中一直在发生。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是医院急诊不能推诿危急重症患者,但同时又规定如果没有条件或能力救治患者可以转诊患者,也就是说能力不足、床位欠缺、医生缺乏等都可以作为不接收患者的理由。


因此,现实生活中可以看到危急重症患者会成为被推来转去的对象,特别是在医疗资源被挤兑的时候。



全国医院有没有统一的入院标准?


在医疗机构床位充裕的情况下,全国医院有没有统一的入院标准?


先给大家讲个小病例。曾经有位朋友手腕外伤发生骨折,第一家医院要收入院做手术;第二家医院给打了石膏,用时一两个月;然后他去了骨科最牛的医院,医生直接把石膏拆了,给了个支具,两周完事。


对于疾病理解的不同,医疗水平不同,床位占有率不同,入院标准也随之不同。对于入院标准,官方不可能给出标准答案。


当临床上“筛选”收入院的情况持续存在,医生又该如何规避“拒绝收入院”所产生的后续风险呢?


1.首先要对患者充分说明不符合住院指征的情况,可以选择门诊治疗,以获得患方的理解和同意;


2.在遇到需要住院治疗但是无法收入病房的患者时,应对其充分说明没有床位的情况,可以选择门诊治疗或者转入其他医院住院;


3.遇到不具有入院指征但又强烈要求住院的患者时,坚决不收入院可能导致纠纷升级,可以尝试以没床位作为“借口”,或者找其他“借口”进行解释,将患者推荐到其他医院也是一个转嫁矛盾、解决不能收入院的方法。


在临床上接诊患者时,很多被其他医院推过来的患者会简述医生不接收的理由,最常见的理由就是没有床位,无法住院就无法实施治疗或开展手术;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理由,比如医院的医生生病了无法手术或管理患者,医院水平有限无法收治此类患者,患者太多需要排队等候手术或特殊检查,其他医院的条件更好等等。


曾经有位急诊医生“推诿”过各类不能收入院的患者,但从来没有发生纠纷或被投诉,当护士问他如何做到的,他回道:


“你就表现得处处为患者着想,比家属还着急,着急让患者转院来获得更好的治疗,千万不要让他们看出有半丝‘推诿’的意思。”


这个经验,值得大家借鉴一下。



医生能否决定患者什么时候出院?


大部分住院患者在出院后还需要继续治疗,或者找主管医生复诊,因此大部分患者对于医生的安排都能欣然接受。


大医院床位周转的比较快,很多患者实际上还是可以在医院进行观察治疗的,但也能接受出院或转入下级医院继续休养。


而很多不肯出院的患者都是有一定原因的,比如医患双方存在纠纷,患者回家无人照料,医院环境更舒适,患者失能遭到遗弃,甚至涉及到工伤、交通事故等。


这些情况处理起来会相对比较困难,最终导致患者长期滞留医院,占用医疗资源,甚至拖欠医疗费。


如果是普通的服务合同,提供服务的甲方可以基于一些理由终止合同的履行,比如乙方违约。假如在饭店吃饭,饭店到了关门的时间就可以把客人请出去,不会因为客人要继续吃饭而继续营业。


但是,医院要终止服务合同就没有那么容易了。首先在出院这个问题上,医生认为患者已达到出院标准,而患者坚称仍需要治疗拒不出院,医院总不能把患者“扔”出去,原则上可以以欠费单方终止医疗服务合同,可患者处于疾病状态,患者不走,医院也无法实施暴力。


有法律专家曾提出,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,医院应给予书面的出院通知书,表示医方即将终止服务合同。可是,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旧不能解决实际存在的关键问题——不能让患者强行离院,特别面对的是患病者。



医生如何解决患者强行滞留的问题?


对于患者强行滞留的情况,专家给出过一些解决方案:


1.加强医患沟通,积极处理不良事件;

2.鼓励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协作,解决失能老人的医疗照顾问题;

3.合理利用社会资源,包括社区、民政部门、警务部门等,帮助协调患者处置问题;

4.通过医疗调解或医疗诉讼,最终解决患者滞留以及拖欠医疗费用等问题。


以上方法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积极作用,但是如果真的碰到“老赖”的时候,最后或许只能通过“诉讼——鉴定(鉴定符合出院标准)——判决——强制执行”的流程来实现。


这个过程通常是相当漫长的,强制执行也是有一定难度的,特别是对于那些无家可归、无人照料、无经济来源的患者。


综合来看,患者一旦出现滞留,医院无论如何进行解决都是比较麻烦的,不仅浪费人力,还浪费物力,而当患方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,医方就会面临投诉风险。


最后只能希望所有同胞都能有个好运气,认真看人、小心做事,远离垃圾人、避免麻烦事,让执业生涯不那么“丰富多彩”。


栏目顾问律师:

向海曼,北京权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,副主任,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,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,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。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、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和医疗诉讼。长期从事医事法学研究及实务,有丰富的医疗法律从业经验。


本文数据参考内容来自于:网络



责编|米子

封面图来源|视觉中国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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